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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746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2号5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同该公司。 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三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