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149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科员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