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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392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科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