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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3722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与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马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