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255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366341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10782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