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2995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北京***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18层2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利凯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