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583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西山口村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西昌土路北1号40号楼1-5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称双方有未尽事宜需协商,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