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麦民初字第5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河南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永,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