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麦民初字第5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河南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河南省禹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永,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一洲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