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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郑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16794号 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西东风路北9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858220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3809R。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实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741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郑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