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16794号
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西东风路北9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8858220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3809R。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实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6700741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郑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凯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