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5509号
原告: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道133号易通大厦6层601-603、611-6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