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80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接133号交通大厦6层601-603、611-618。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一五零团。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标的为25429.00元,已实际执行标的为6413.28元,未执行标的为19015.72元。经查,***除名下新CD××**已依法查封,但因不知行踪无法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本案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调查结果。最后,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80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飞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