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惠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80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接133号交通大厦6层601-603、611-618。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一五零团。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标的为北斗终端自动驾驶系统设备,已实际执行部分设备,未执行到位天线一个、液压阀一个。经查,***自称部分设备已丢失,其余设备已邮寄本院,但本院未见到设备。因不知***行踪,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黑龙江惠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依法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本案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调查结果。最后,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802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飞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