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33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的账户存款845664.1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襄阳襄城支行账户存款845664.1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