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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监10号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980188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273335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湖北统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8年1月30日撤回上诉。后湖北统领公司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鄂06民申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鄂06民再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再审民事判决书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