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24执1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980188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7月24日,汉族,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住南漳县。
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鄂06民再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
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