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中山大道西、红星路***住宅**2-301房-2。
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城市枫林30-31裙房D8室。
法定代表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指葵,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因撤回上诉。一审(2019)粤1602民初3239号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7.29元,减半收取1488.64元,由上诉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因共同负担。上诉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6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