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2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MFR36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城市枫林30-31裙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