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27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MFR36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城市枫林30-31裙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20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20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1年;被保全财产为动产的,保全期限为2年;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