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5地块)商务办公楼1号楼1-14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孙彬。
申请执行人徐州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22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