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0689号
原告:**,女,回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回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县。
第三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35元,剩余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