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21民初47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系该经营部业主,身份证住:江苏省,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睦,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以下简称:雅园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雅园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