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与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21民初47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系该经营部业主,身份证住:江苏省,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睦,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以下简称:雅园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雅园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园漆业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