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4执2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合计3573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09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7年09月18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4、2017年9月22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新A223**号起亚牌汽车的车辆所有权;
5、2017年10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6、2017年10月24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西五巷88号海盈城市花园2栋13层2单元1303号房屋及相对于的土地使用权。
7、2018年3月6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被执行人。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查封的房产因存在抵押权,我院暂无权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