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工清真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初251号
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工清真寺
第三人:沙某某,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工清真寺、第三人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黎 剑
审 判 员  柳 燕
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