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291号
原告: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泉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志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东二巷30号华联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
原告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95元,由原告新疆凯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清 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