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0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17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80190.84元,执行费7103.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