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财保329号
申请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振跃,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1020元(申请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清玉
二 O 二 O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贺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