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工清真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初166号 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工清真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寺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回族,新疆新油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工清真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48,048.44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147,523.44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华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