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恢9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1257216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1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6M7W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工作需要,该案已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湘0302执602号、(2022)湘0302执恢9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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