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恢94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1257216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1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6M7W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工作需要,该案已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湘0302执602号、(2022)湘0302执恢9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欧阳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