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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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61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1257216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南街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329947953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华科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6101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