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1257216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G89U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运作,因其涉及其他案件,其名下的财产由贵港市XXX查封中,并已整体抵押于贵港市***号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故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804执14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费78747元、执行标的金额11347167.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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