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东风汽车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浩泰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691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