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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化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81执39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化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云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南京南化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南化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支付157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业,现存的资产分别抵押在三家金融机构,尚有抵押权人未进入诉讼程序。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正在审查阶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调查,现存的资产分别抵押在三家金融机构,尚有抵押权人未进入诉讼程序。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正在审查阶段,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8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岳 审判员 宗 清 审判员 戴小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