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执行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某某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1224执1277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双方私下和解,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22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