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130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同心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市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