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9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81492.52元及利息损失(以21081492.52为本金,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208元,由被告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4269436.52元、执行费9166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2019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无大额存款。
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本院(2018)苏0509执7565号案件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待拍卖成交后扣除相关优先受偿款项后,如有剩余款项可供分配的,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
三、依法查封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两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12日。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19年7月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限期举证通知书、执行电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纤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统一处置中。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沈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