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7868号
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颖婷。
被告:***。
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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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