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夏守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盛泽镇坛丘新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洵,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史淑彦
书 记 员  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