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财保10号
申请人:灌云县源盛建筑工程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城西村工业园区主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3MA256HX12W。
负责人张先荣,经理。
被申请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新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965908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灌云县源盛建筑工程经营部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坛丘支行账号0706********账户内存款10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1B904672022000003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灌云县源盛建筑工程经营部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坛丘支行账号0706********账户内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灌云县源盛建筑工程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