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03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何宝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