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868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7868号 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