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季亚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5民初7029号
原告:***,男,蒙古族,***年10于10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集通路前北附近。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