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长纲,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