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彬、翁***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4民初3634号

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宋仕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东,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女,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工作单位:赤峰市。

被告:**彬,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

被告:翁***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翁***。

法定代表人:周贵有。

被告: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

法定代表人:邱士海。

被告:巴林右旗恒正工程机械租赁店。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

负责人:**彬,系被告**彬。

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彬、翁***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恒正工程机械租赁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1145.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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