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恢412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2020)鲁1482执4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赤峰市鑫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鲁1482执47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李贵彪
审判员 王金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