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8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明路**。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
被申请人:***,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8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月26日,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