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823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明路**。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
被申请人:***,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