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破申27号
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明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费庆升。
被申请人: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世亮。
2020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太阳能电池。目前,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已经在本院执行案件中被依法拍卖,拍卖款项扣除税费、共益费用后向各债权人按采取强制措施的顺序进行了发放,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得到了部分受偿,尚有125万余元未能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且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其破产清算也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余 雷
审判员 王庆斌
审判员 吴正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