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590***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559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明路**。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善伦
书 记 员  田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