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902***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190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明路**。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洪善伦
书 记 员  田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