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712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友明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于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